日期:2013-06-15 05:38:00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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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鄂政辦發〔2005〕109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資委等部門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
省國資委 省監察廳 省財政廳 省工商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監督管理,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四、嚴格工商登記審核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企業法人、自然人因收購或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而注冊、變更工商登記申請時,除要求企業依法提交變更登記所需的材料外,對依照《企業法》登記的國有企業和依照《公司法》登記的國有獨資公司,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轉讓批準文件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表》;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轉讓國有股權的,必須提交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大會決議等材料。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資料的,不得辦理注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五、嚴肅查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企業國有產權“進場交易”情況的稽查力度,對國有產權交易主體、交易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省政府令第240號)的行為,要按照《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鄂紀發[2004]7號),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流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40號的規定,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地國有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對國有產權交易主體在場外交易國有產權的,一經發現,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有產權交易相關批準機構應當立即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交易活動;已完成交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得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必要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協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產權交易行為無效。對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并可不再委托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為更好地打擊轉移、隱藏、低估國有資產、虛列債務、場外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省國資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應建立國有資產流失舉報獎勵制度,依靠群眾監督,強化紀律約束。
六、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產權交易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各級國資、財政、監察、工商等部門要從實施“三個一批”戰略、促進企業國有產權合理流動、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高度,加強部門協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處理國有產權交易中的相關問題,積極支持國有企業的改革、改制和重組。對申請人材料齊備、符合規定的國有產權流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工商部門及時依法核準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