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15 08:31:00
關于規范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變動和工商變更登記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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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鄂政辦發[2001]62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規范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變動和工商變更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規范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變動和工商變更登記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 0一年四月三十日
關于規范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變動和工商變更登記工作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行為,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促進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根據《湖北省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第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結合我省產權交易的實際情況,現就規范全省產權交易過程中產權變動、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 、產權交易機構是經省財政廳批準、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服務、履行產權交易確認職能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事業法人。 二、 凡發生下列國有資產產權(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變動的,必須在上述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并由產權交易機構辦理有關成交確認手續: (一) 機關、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二) 非公司制企業的產權轉讓(含有償兼并、破產企業資產變現、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中涉及的產權交易行為,下同); (三) 公司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產(股)權轉讓。 三、 企業在進行產權交易時要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如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組織的社團法人登記證、自然人的身份證等); (二)產權權屬證明(有關產權證書或投資證明等)。產(股)權歸屬不明晰的,一律不準交易; (三)準予產權轉讓的有關證明(產權權屬部門的批文或董事會決議); (四)經過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的報告書,以及財政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合規性審核意見; (五)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材料。 四、財政部門在辦理企業產權變動登記時,凡涉及產(股)權轉讓的,除要求企業提交產權變動登記所必須的材料外,還要要求企業提供經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的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方可辦理產權變動登記手續。 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所需材料和財政部門出具的產權登記的有關批準文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產權交易機構要嚴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把好產權交易的審核關,為產權交易提供優質服務。產權交易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行政機關、司法部門追究其責任。 七、企業集體資產的產權轉讓參照本意見執行。 八、本意見由省財政廳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