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15 08:32:00
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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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資委關于印發《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區國資委(經貿委、經委),中央在鄂企業,省屬企業:
《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已經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
在此之前已設置了企業總法律顧問的省屬企業,請安本《辦法》和《關于印發〈湖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協管)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名稱表〉的通知》(鄂國資黨企領〔2004〕64號)的有關規定,向省國資委辦理備案手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規范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負責全省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
省國資委對市、州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州國資委)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國資委、市州國資委統稱國資委。
第四條 國資委和企業應當建立防范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企業總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開展法律事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物質等保障。
第二章 企業法律顧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并經注冊機關注冊備案,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第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后取得。
第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實行注冊備案制度。省國資委為全省企業法律顧問注冊備案管理機關。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受聘于企業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應當進行注冊備案。未經注冊備案者,不得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業。
第九條 企業應當支持職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鼓勵具備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ㄒ唬┮罁曳煞ㄒ幒陀嘘P規定執業;
?。ǘ┮婪ňS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ㄈ┮婪ňS護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ㄋ模┮允虑胺婪斗娠L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撠熖幚砥髽I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ǘp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鶕ぷ餍枰殚喥髽I有關文件、資料,詢問企業有關人員;
?。ㄋ模┓?、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對企業法律顧問就前款第(二)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企業的子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企業反映,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資委反映。
第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貒曳煞ㄒ幒陀嘘P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ǘ┮婪男衅髽I法律顧問職責;
?。ㄈλ岢龅姆梢庖?、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ㄋ模┍J貒颐孛芎推髽I商業秘密;
?。ㄎ澹┓?、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的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企業未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的,專職法律顧問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責。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國資委在全省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
第十五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協助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三章 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
第十七條 大型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碜o、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秉公盡責,嚴守法紀;
?。ǘ┦煜て髽I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ㄈ┚ǚ蓸I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ㄋ模┚哂衅髽I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的;或者被聘任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并擔任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
第十九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可以從社會上招聘產生。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與企業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為同一序列的企業負責人。
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實行備案制度。企業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國資委備案;子企業將所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報送母企業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尕撠熎髽I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ǘ﹨⑴c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并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
?。ㄈ﹨⑴c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ㄋ模┴撠熎髽I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ㄎ澹ζ髽I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予以整改;
?。┲笇聦賳挝环墒聞展ぷ?,對下屬單位法律事務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ㄆ撸┢渌麘斢善髽I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置的專門承擔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獨立于企業其他職能部門,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 大型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大型企業法律事務機構的人數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ǘ┢鸩莼蛘邊⑴c起草、審核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ㄈ┕芾?、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ㄋ模﹨⑴c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ㄎ澹┺k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鑒證等有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撠熁蛘吲浜掀髽I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ㄆ撸┨峁┡c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ò耍┦芷髽I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ň牛┴撠熯x聘律師,并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ㄊ┺k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 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加強與企業財務、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各項監督機制。
第五章 企業法律事務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處理企業法律事務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等內容,確保企業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實行法律事務工作責任制度。
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企業,企業總法律顧問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總法律顧問負責。
未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但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未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和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但配備了專職法律顧問的企業,專職企業法律顧問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企業法律顧問就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企業法律顧問有權參加有關會議,解答法律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 企業的規章制度應由企業法律顧問起草,或者由企業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操作性、規范性等方面的審查。
第三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全過程參與企業的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報送國資委批準或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表決前,應當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的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企業合同的審查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企業重大合同的談判應有企業法律顧問參加,并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起草或審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健全歸口管理與分類專項管理、管理人員資格、授權委托、審查、會簽與審批、專用章管理、監督檢查、糾紛調處、臺賬與統計報表、歸檔、考核與獎懲等制度。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工商登記、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方面法律事務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確立法律糾紛處理制度,明確糾紛處理的主體與方法、授權委托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根據企業的需要選擇、考察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向企業負責人提出聘請律師的建議,并負責法律服務合同的起草、審查與履行,監督和評價律師的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國資委應當加強對企業法制建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應當督促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下列法律糾紛和其他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在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國資委備案,并接受有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一)在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及改制、重組、公司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中發生的法律糾紛;
(二)標的額在100萬及100萬以上的法律糾紛;
(三)行政處罰案件;
(四)企業涉嫌法人犯罪案件和企業負責人涉嫌犯罪案件;
(五)其他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條 國資委和企業應當對在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實行企業法律顧問特殊職務津貼制度,從企業法律顧問挽回的經濟損失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按貢獻大小發放給企業法律顧問。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可同時依照有關規定,由其所在企業報請管理機關暫停執業或者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或者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制度,發生重大經營決策失誤的,由國資委或者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大型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或法律事務機構,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國資委將對報送的重大事項不予批準,或由股東代表行使否決權;情節嚴重的,可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四十五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間內補報;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補報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有關負責人對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打擊報復的,由國資委或者企業予以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七條 國資委的工作人員違法干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侵犯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加入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參加協會組織活動。
第四十九條 經原省經貿委注冊的非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市州國資委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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